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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2-11 22:22:26 更新:官方

辽宁省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作者:体育局  出处:辽宁省  更新时间: 2005年04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篮球裁判员队伍,为提高我省篮球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要严格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坚决执行“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八字方针,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实现新世纪奥林匹克运动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的新目标。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篮球事业、钻研裁判业务、接受辽宁省篮球协会(以下简称省篮协)和地方体育行政机构(包括地方篮协)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裁判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荣誉裁判员、国际裁判员、国家A级裁判员、国家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五条 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国际级和国家裁判员也必须服从所在地方体育行政机构(包括省篮协)的管理。在省篮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也适用本办法,同样也应服从所在地方体育行政机构(包括地方篮协)的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各市体育局(地方篮协)及各行业体协的竞赛部门及省篮协的会员组织,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规定,负责对其管理的裁判员(主要是一级以下的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工作调动时,应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并持裁判证书向所到地区体育行政机构竞赛管理部门(地方篮协裁委会)登记,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裁判员执行临场裁判任务或参加省篮协(地方篮协)举办的裁判员学习班、各类培训班等活动的表现,将作为对其裁判工作评估的内容,此次评估内容也将作为省篮协选派裁判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裁判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工作,须通过所属地方体育行政机构竞赛管理部门(地方篮协裁委会)书面向省篮协竞赛裁委会请假。
第三章 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
第十条 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是省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全省篮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并对一级以上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管理和监督。辽宁省篮协裁委会换届时,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程包括:
一、 本年度裁判工作总结,研究分析裁判业务和执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下一年度裁判工作指南;
三、对本年度裁判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提出裁判员使用和等级晋升的建议;
四、下一年度担任全省性比赛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的建议名单;
五、提交参加国家级裁判培训班的一级裁判员建议名单;
六、制定一级裁判员培训及考核计划。
第十二条 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由辽宁省体育局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裁判员要坚决遵守和执行省篮协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服从大局、保持公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第十四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规则、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裁判员须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规范遵守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观念,接受技术代表和竞赛裁判委员会的领导,服从分配,维护团结。不得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或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第十六条 临场裁判员要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要大胆管理,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和暴力行为。
第十七条 裁判员(技术代表)要坚持原则,保持廉洁,严禁收受贿赂、超标准酬金和变相索贿。在赛区期间谢绝一切宴请、馈赠礼品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在赛区酗酒和禁烟区吸烟;不得带任何与比赛无关人员到赛区;不得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和进行公费旅游。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赛前准备,比赛中坚持“主、副裁一致、主、客队一致、整场尺度一致”的原则,赛后认真总结,找出缺点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九条 裁判员临场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应对辽宁省篮协、运动队和观众负责,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则和保证比赛顺利、流畅之间的关系,鼓励运动员发挥水平,赛出风格。
第二十条 裁判员要加强体能锻炼,时刻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工作中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在全省正式篮球比赛中必须穿着辽宁省篮协指定(或认可)的服装,并佩带由中国篮协(或国际篮联)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胸徽。每年在赛区必须通过体能测验方能担任本年度裁判任务。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一级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篮协)须按通知要求,将所属的一级以上裁判员名单统一向辽宁省篮协办理注册。注册费国家级50元,一级30元(费用由裁判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时必须使用辽宁省篮协统一编制的表格(附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单位,该单位裁判员将不被安排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连续两年无故未在辽宁省篮协注册,将自动取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在辽宁省篮协注册的裁判员,如应邀参加非辽宁省篮协主办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经所在地体育行政机构竞赛部门(或地方篮协)批准,并报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篮协)向辽宁省篮协注册时须上交一份上年度裁判员工作总结,材料不全者不予办理注册。
第六章 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一级以上裁判员的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机构为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指定的培训考核组。
第二十六条 培训考核组负责拟定裁判员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根据各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的需要,派出裁判讲师赴各地主持各类裁判员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每年将不定期地举办裁判员培训班和裁判员晋升班。
一、培训班:参加人员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及重点培养的二级裁判员。
二、 晋升班:参加人员为推荐报考国家级的一级裁判员或推荐报考一级的二级裁判员。
第二十八条 培训内容
一、 英语;
二、 职业道德教育;
三、 篮球竞赛规则;
四、 裁判法及裁判指南;
五、 中国篮协最新发布的规定、条例;
六、 讲解裁判疑难问题、国内对规则及裁判法的统一认识;
七、 国际篮联最新规则及对部分条款的最新解释;
八、 记录台规范化的工作要求;
九、 体能测验;
十、 临场实践。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及使用:除各类培训班进行考核外,辽宁省篮球竞赛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裁判员英语及理论测试,不定期的进行专项业务能力的抽查,考试合格的裁判员,有资格参加辽宁省篮协主办的全省篮球比赛裁判工作。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员会将根据考核情况,结合临场水平综合评定,提出裁判员使用和晋升的建议。
第三十条 辽宁省篮协举办的全省正式比赛,裁判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到赛区向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报到,技术代表和裁判长将对裁判员进行身体素质测验,不及格者安排一次补测,补测不及格不予安排临场裁判工作,差旅费自理,在比赛期间,每天要集体出早操,集中进行业务学习和理论学习,开好临场准备会和小结会。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中国篮协指定的专家来省内讲课。我省被派遣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的裁判员回省后,须将总结以书面形式报辽宁省篮协,并在裁判员培训班上做专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地方体育局竞赛部门(地方篮协)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拟定对所管辖裁判员的培训计划及考核办法。
第七章 裁判员晋升
第三十三条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的晋升按照中国篮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的晋升考核
一、 由各市体育局(地方篮协)推荐,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统一制作),经所在工作单位和各市体育局(地方篮协)签署意见,送辽宁省篮协审核备案。
二、 经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下发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和胸徽。
三、 报考条件:
1、 思想作风正派,有敬业精神,良好职业道德和一定业务水平;
2、晋升已达二年的优秀二级裁判员;
3、男子年龄在三十以下,身高1.75米以上,女子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下,身高在1.65米以上(以临场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4、参加省正式比赛的临场裁判工作至少一次;
5、仪表、气质良好;
6、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有培养前途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破格审批。
四、 考试科目
1、临场执裁;
2、篮球竞赛有关法规、规则、裁判法、篮球技战术理论;
3、篮球技术、战术实践;
4、英语;
5、体能测验;
(1) 莱格尔跑;
(2) 男子3000米,女子1500米(标准另附)
五、 一级裁判员晋升考核的审批原则是各项考试均需达到规定的及格标准,以临场考试为主,结合其它报考条件综合评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每年对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推荐参加更高级别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并给予适当表扬、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一级裁判员,其所属的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应给予处罚,辽宁省篮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可视情况向辽宁省篮协提出给予进行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篮协将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竞赛纪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篮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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