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辽宁省排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比赛时间和地点:
2008年1月22日—1月29日在盘锦市举行(男子组、女子组)。
二、 参赛单位:
各市体校队、俱乐部队。
三、 报名队数及人数要求:
各市各组别可报体校队一队,俱乐部队最多可报三队。每队限报领队一名,教练二名,运动员十二名。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四、 年龄规定:
男、女运动员均为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参赛资格:
(一)体校队
1、队员必须是已经在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体校学生,持有辽宁省体育局下发的《体育竞赛注册证》;
2、省专业队、青年队、少年队的正式队员不得参加比赛,短期集训符合参赛年龄的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需持有相关部门证明)。
(二)俱乐部队
1、俱乐部队必须由一个基层单位组成,不允许跨单位混合编队或召入其它单位人员;
2、运动员注册时必须出具第二代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单位领导签字),否则不允许参赛。若比赛资格不符,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全部责任由该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有追加处罚的权利。
(三)其它规定:
1、注册、报名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注册工作请各参赛单位派专人负责办理,须一次性带齐单位证明、全部参赛运动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寸),及注册费用(每人20元)。
3、运动员必须是辽宁省在籍符合参赛年龄规定的公民,否则不准参赛。
4、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由代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意外伤病等保险事宜。组委会在资格审查时,审核健康证明、保险证明。不能提供的参赛者,必须由所代表单位出具责任担保书,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5、运动员可穿着印有代表单位名称的服装参赛,也可以以联办或赞助厂家的名义参赛。
6、各参赛队必须按规则规定准备深浅两种颜色的比赛服。
7、辽宁省篮排球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1)详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4号
辽宁省体育局办公楼218房间 邮政编码:110001
(2)联系电话/传真:024-23236948
联系人:冯 磊 13804907844
七、竞赛办法:
1、 采用国家体育局最新审定的《排球竞赛规则》,比赛用球为
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指定专用 “世达STAR”排球。
2、若比赛队不足八队(含八队),则采用单循环竞赛办法,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遇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采用查Z值、C值的办法,值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采用抽签办法决定最后名次。
3、若比赛队超过八个,则采用分组循环,再交叉比赛的办法。具体办法待报名截止,比赛队确定之后,参考2007年的比赛名次再行编排。
4、赛前已报名无故不参赛的运动队,将处以两年不得参赛的处罚。比赛期间无故弃权的队,将取消全部比赛成绩。
5、本次比赛不设自由防守队员。
八、报名:
各参赛单位,在注册时一并将打印后的参赛报名表(一式两份)送交到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报名表必须有学校(体校)负责人签字及学校(体校)和所在市体育局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名表可在官方网站:
WWW.LNBV.COM下载。
九、报到:
1、各参赛队于赛前两天到赛区报到。
2、报到地点及联系人请详见补充通知。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1、获得前三名的队颁发奖牌;
2、获得前八名的队颁发证书;
3、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裁判员、运动员。
十一、其它:
1、每人每天食宿费:体校队50元;俱乐部队65元。
2、报名费:体校队500元;俱乐部队1000元。
3、超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4、报到时每队须交纳抵押金1000元,赛会期间未出现问题,赛后退还。
十二、仲裁及裁判员由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