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辽宁省少年沙滩排球比赛
竞赛规程
一、 竞赛时间和地点
2008年7月14日至16日在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
二、 参赛单位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盘锦市
三、 竞赛项目
男子甲组、男子乙组,女子甲组、女子乙组
四、 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规定:甲组运动员必须是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乙组运动员必须是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符合乙组参赛年龄的运动员,可以参加甲组比赛,但一经注册参赛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参加甲组比赛(包括省运会)。
(三)运动员必须在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持有辽宁省体育局颁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
(四)省专业队、各大专院校(含预科班)、解放军运动员不允许参赛,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
(五)参加2010年省十一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少年年度比赛。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及比赛期间),一旦出现重大伤害事故,赛区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 参赛办法
(一) 报名人数: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每个组别运动员不低于2对选手。
(二) 运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方可报名参赛,报名单必须加盖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及医务部门公章(学校、体校医务室公章无效),否则视为无效。
(三) 比赛报名单可登陆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站(WWW.LNBV.COM)下载,报名单须打印,手写无效。
(四) 运动员可以联办厂家名称参赛,亦可穿印有厂家名称的服装。
(五) 同一对选手在比赛中,必须穿着同一样式、颜色的服装。男队员为背心、运动短裤;女队员为泳装式服装。
(六) 比赛服装号码为1、2号,号码必须印在或缝在前胸和后背。比赛期间,所有运动员不得改变号码。
六、 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2-2004年沙滩排球规则》,比赛用球为“世达牌”沙滩排球。
(二)比赛采用双败淘汰加复加赛决出名次。
七、 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请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参加办法),并注明1、2号,于赛前20天分别寄送至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
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4号 邮编:110001 联系人:冯磊 电话(传真):024-23236948
(二)报到:运动队、裁判员请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八、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参赛选手在10对以上,奖励前八名;8对以上、10对以下奖励前六名。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比例评选。
九、 收费
参赛队每人每天自交食宿费50元,超编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十、 裁判员、技术代表和仲裁委员会
裁判长、裁判员及仲裁委员组成人员由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一、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