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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9年辽宁省排球锦标赛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8-12-1 10:45:23 更新:官方

关于下发2009

辽宁省排球锦标赛的通知

              辽体篮排字[2008]17

 

 

各市体育局竞训处(科):

2009年辽宁省排球锦标赛将于20091月中旬在丹东市第一中学举行,现将竞赛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通知相关参赛单位组织办理注册、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为20081225日(星期四),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后附:2009年辽宁省排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主题词:排球  竞赛  规程  通知

  送:承办单位、相关参赛单位

 

 

2009年辽宁省排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9年辽宁省排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比赛时间:

20091月中旬—2月中旬。

二、   比赛地点:

丹东市第一中学(设立男子组、女子组两个组别)。

三、   参赛单位:

各市体校队、俱乐部队。

四、   报名队数及人数要求:

各市各组别可报体校队一队,俱乐部队最多可报三队。每队限报领队一名,教练二名,运动员十二名(少报一人,自交500元,少于十人不准参赛)。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五、   年龄规定:

男、女运动员均为199011日以后出生。

六、参赛资格:

(一)体校队

1、队员必须是已经在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体校学生,持有辽宁省体育局下发的《体育竞赛注册证》;

2、省专业队、青年队、少年队的正式队员(包括省体校预科队员)不得参加比赛,短期集训符合参赛年龄的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需持有相关部门证明)。

(二)俱乐部队

1、俱乐部队必须由一个基层单位组成,不允许跨单位混合编队或召入其它单位人员;

2、运动员注册时必须出具第二代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单位领导签字),否则不允许参赛。若比赛资格不符,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全部责任由该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有追加处罚的权利。

(三)其它规定

1、注册、报名截止日期为20081225日,逾期不再受理;

2、注册工作请各参赛单位派专人负责办理,须一次性带齐单位证明、全部参赛运动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寸),及注册费用(每人20元)。

3、运动员必须是辽宁省在籍符合参赛年龄规定的所在城市公民,否则不准参赛。

4、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由代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宜。组委会在资格审查时,审核健康证明、保险证明。如不能提供的参赛者,必须由所代表单位出具责任担保书,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5、运动员可穿着印有代表单位名称的服装参赛,也可以以联办或赞助厂家的名义参赛。

6、各参赛队必须按规则规定准备深浅两种颜色的比赛服。

7、辽宁省篮排球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1)详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4
   
辽宁省体育局办公楼218房间  邮政编码:110001

2)联系电话/传真:024-23236948  

     联系人:冯     13804907844

七、竞赛办法: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排球竞赛规则》,比赛用球为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指定专用的“世达STAR”排球。

2、某组别若比赛队不足八队(含八队),则采用单循环竞赛办法,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遇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采用查Z值、C值的办法,值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采用抽签办法决定最后名次。

3、某组别若比赛队超过八队,则采用分组循环,再交叉比赛的办法。具体办法待报名截止,比赛队确定之后,参考2008年的比赛名次再行编排。

4、赛前已报名无故不参赛的运动队,将处以两年不得参赛的处罚。比赛期间无故弃权的队,将取消全部比赛成绩。

5、本次比赛不设自由防守队员。

八、报名:

各参赛单位,在注册时一并将打印后的参赛报名表(一式两份)送交到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报名表必须有学校(体校)负责人签字及学校(体校)和所在市体育局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名表可在官方网站:WWW.LNBV.COM下载。

九、报到:

1、各参赛队于赛前两天到赛区报到。

2、报到地点及联系人请详见补充通知。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1、获得前三名的队颁发奖牌;

2、获得前八名的队颁发证书;

3、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裁判员、运动员。

十一、其它:

1、每人每天食宿费:体校队50元;俱乐部队70元。

2、报名费:体校队500元;俱乐部队1500元。

3、超编人员每人每天120元。

4、报到时每队须交纳抵押金1000元,赛会期间未出现问题,赛后退还。

5、在赛会期间,一旦出现重大伤害事故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十二、仲裁及裁判员由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篮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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